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根据各行业的规定,有关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标要求如下:
中小学及幼儿园、校外教育单位的教师,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其中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 高等学校的教师,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三级甲等,其中现代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对外汉语教学教师,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甲等。
报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
师范类专业以及各级职业学校的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
国家公务员,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三级甲等。
国家级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甲等,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达标要求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规定执行。
话剧、电影、电视剧、广播剧等表演、配音演员,播音、主持专业和影视表演专业的教师、学生,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一级。
公共服务行业的特定岗位人员(如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等),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甲等。
普通话水平应达标人员的年龄上限以有关行业的文件为准。 ![]()
一 级
甲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测试总失分率在3%以内。
乙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偶然有语音、字调失误。测试总失分率在8%以内。
二 级
甲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基本标准,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少数难点音(平翘舌音、前后鼻尾音等)有时出现失误。词汇、语法极少有误。测试总失分率在13%以内。
乙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个别调值不准,声韵母发音有不到位现象。难点音较多(平翘舌音、前后鼻尾音、边鼻音、fu—hu、z—zh——j、送气不送气、i—ü不分,保留浊塞音、浊塞擦音、丢介音、复韵母单音化等),失误较多。方言语调不明显。有使用方言词、方言语法的情况。测试总失分率在20%以内。
三 级
甲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母发音失误较多,难点音超出常见范围,声调调值多不准。方言语调较明显。词汇、语法有失误。测试总失分率在30%以内。
乙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失误多,方音特征突出。方言语调明显。词汇、语法失误较多。外地人听其谈话有听不懂情况。测试总失分率在40%以内。![]()
一、测试内容
1、读单音节字词100个,共10分。
2、读双音节词语50个,共20分。
3、朗读短文400字,共30分。
4、说话,共40分。
二、评分标准
(一)、读单音节字词
单字(声、韵、调)错误,每个字扣0.1分;字音(声、韵、调)有缺陷的,每个字扣0.05分;声调属于系统性缺陷的,每类一次性扣0.5分。该题限时3分钟,超时1分钟以内扣0.5分,超时1分钟以上扣0.8分。
1、声母的错误和缺陷
声母错误指:
(1)、明确地把声母甲读作声母乙。如z→zh,n→l,h→f等,计错误。
(2)、把j,q,x读作g,k,h(街,项)或x→q(翔)等,计错误。
(3)、把不送气音(b,d,g)读作送气音(p,t,k)等,计错误。
(4)、尖音重,把j,q,x读作z,c,s(小,先)计错误。
(5)、其它:r→l(染,让,热),[z](肉),[ɑ](染,让),零声母u 读作[m](蚊)等计错误。
声母缺陷指:
(1)、声母发音含混,或不完全到位。
(2)、发音介于对应音之间(z-zh)等。
2、韵母的错误和缺陷
韵母错误指:
(1)、明确地把韵母甲读作韵母乙,计错误。如(荆州,恩施)e→uo, o(河,课,科),或"iɑn"读作"in"(电,简)。
(2)、改呼的韵母错误。如"船,转"读作quɑn juɑn;把"雨"读
作"yi",把"军"读作"jin";把撮口呼韵母读作[Ч], [Ч](黄冈,孝感,荆州)类韵母;把"袄"读作"ngɑo"等,把"木,目"读作"meng"等。
(3)、"uei,uen,uɑn"明显地丢失u韵头。如"最,吨,团"读作"zei, den,tɑn"。
(4)、卷舌的er,没有卷舌动作,读作"e"或[Щ]等。
(5)、韵尾"n"读作"ng",或"ng"读作"n"等。
韵母缺陷指:
韵母发音不到位,如"n,ng"尾区分不明显,"iɑn"口腔开度不够等。
3、声调的错误和缺陷
声调错误指:
(1)、把声调甲明确地读作声调乙,计错误。如阴平读作阳平,阳平读作上声等。
(2)、阳平调有曲折计错误。
(3)、入声字没有改读,或已改读,但调值不对。读单字一项中,有限定的异读词,读音不对,也计错误。
声调缺陷指:
上声调略有曲折,但不到位或上声调只降不升(21-211);去声调、阳平调不到位等,计缺陷。
(二)、读双音节词语
读错一个字,扣0.2分;字音有缺陷,扣0.1分,声调属于系统性缺陷的,每类一次性扣1分。限时3分钟,超时1分钟以内扣1分,超时1分钟以上扣1.6分。
1、双音节词语的错误指:
(1)、双音节词语中单字(声、韵、调)读音错误评判标准与(一)、1-3相同。
(2)、轻声词以《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为准,该读轻声的(如"月亮")没读作轻声,或不该读轻声的(如"腐败")读作轻声,计错误。
(3)、儿化词语没有读作儿化或儿化韵母读成两个音节("儿"独成音节),计错误。
(4)、"一,不"或该变调的上声字不变调,或变调明显不对,计错误。
(5)、有限定音的异读词读音不对,计错误。
2、双音节词语的缺陷指:
(1)、双音节词语中单字(声、韵、调)读音缺陷评判标准与(一)、1-3相同。
(2)、该读轻声的字,轻度不够,不该读轻声的有轻化倾向,计缺陷。
(3)、儿化韵不够准确,"一,不","上声变调"不完全到位,或不够自然,计缺陷。
(三)、朗读
1、读错、漏、加一个字或重复一个字或一个词均扣0.1分,评判标准同(一)、1-3重复一句话,每次扣0.2分。语气词"啊"不变化,或变错,每个扣0.1分。没有标出"儿"的"儿化词",读"儿化"规范自然,不扣分。
2、"方言色彩",一次性扣分,每一类别扣0.5分,最多扣3分。"方言色彩"各类别按以下几种情况判断:
(1) 该读轻声的字,轻度不够,不该读轻声的字,有轻化倾向,属系统性的。
(2) 语流中某类声调有系统性缺陷。
(3) 某类声母或韵母有系统性缺陷。
(4) 出现三个以上有代表性的方言词语读音,或语气词明显有方言痕迹(呢→le)。
(5) 词语的音长不规范,或受方言影响,一些词语的节奏规律性地忽快忽慢。
3、停顿,断连不当,造成对词的肢解和一句话的误解,或不自然,每次扣0.5分,最多扣2分。
4、语速过快或过慢,一次性扣1-2分。
5、时限4分钟,超时30秒以上扣1分。
(四)、说话
1、语音面貌分六档(25分)
(1) 一档--不扣分,语音标准,无任何方言色彩。
(2) 二档--扣1-3分,偶有方言显露(指声、韵、调错误),但不成系统,也不明显,只有一类系统性缺陷,语音错误在10次以内。
(3) 三档--扣4-6分,普通话腔调较好,有一类系统性错误,但能部分区别,或有三类以内系统性缺陷,语音错误在10-15次之间。
(4)四档--扣7-9分,方音腔调比较明显,且有2-3类系统性错误,基本上不能区分,语音错误在16-20次之间。
(5)五档--扣10-12分。方音腔调很明显,声、韵、调有系统性错误、缺陷,差错多,完全不能区分。
(6) 六档--扣13-15分。声、韵、调方言色彩浓重,差错很多, 但腔调上尚能听出是普通话。
经提示后,单向说话不足1分钟,语音面貌归六档,单向说话不足2分钟,语音面貌归五档。
2、词汇语法分三档(5分)
(1) 一档--词汇、语法规范,不扣分。
(2) 二档--词汇语法有1-2次不规范情况(方言词,方言语法),扣1-2分。
(3) 三档--词汇语法不规范情况较多,扣3分。
3、流畅自然分四档(5分)
(1) 一档--口语化,流畅自然,不扣分。
(2) 二档--比较流畅,有背读痕迹;口语化较差,扣1-2分。
(3) 三档--比较流畅,但纯属背读;谈话断断续续,不连贯,扣3 分。
4、扣题(5分)
说话完全离题,一次性扣5分,其他情况不扣分。
三 、级别判定的几个问题:
1、不能进入一级甲等的
有明显的语音缺陷。
2、不能进入一级乙等的
(1)、读单字失去1分的。
(2)、读双音节词语失去2分的。
(3)、朗读中的"语音错误"项失去1分(不包括漏读的失分情况)或"方言色彩"失去1.5分的。
(4)、"说话"语音面貌项失去5分,或词汇语法项,或流畅自然项失去2分的。
3、不能进入二级甲等的
(1)、"短文朗读"项"方言色彩"失去2分的。
(2)、"说话"项语音面貌项失去7分的。
四、级别与总分比照
1、一级甲等:97以上。 4、二级乙等:80分-86.99分。
2、一级乙等:92分-96.99分。 5、三级甲等:70分-79.99分。
3、二级甲等:87分-91.99分。 6、三级乙等:60分-69.99分。![]()